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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照顧組]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學生獎助學金作業辦法

長庚醫院獎助學金

提供高齡暨健康照護管理系學生申請, 協助安心就學並銜接長照專業職涯。

申請截止日期

11月30日前

獎勵金額

每學年新台幣10萬元

第一條補助目的

為培養優秀人才回饋社會, 並增進本院長期護理人力來源。

第二條申請對象與資格

申請資格

  • 長庚科技大學高齡暨健康護理管理系學生均可提出申請。
  • 有照顧服務生單一級技術士證、 中低(含)以下收入戶或原住民身分者優先錄取。
  • 若申請人數超過需求名額, 長庚醫院擇優錄取。

成績規定

  • 學業成績:每學年平均75分以上。
  • 實習成績:每學年平均80分以上(尚未實習者不列入)。
  • 操行成績:每學年平均80分以上, 且無記過紀錄。

第三條補助金額及服務年限

  1. 獎助額度及年資: 每學年補助10萬元,獎助補助年限依學生個人意願, 最少一年、上限二年。

    畢業當年申請者, 無法提供最後一學年(或學期) 成績佐證資料時, 則前一學年度(相對應之學期) 成績為獎助學金補助依據。

  2. 服務年資:依實際申請補助年限計算, 以補助一學年獎助學金服務一年原則依此累計。

    如因成績未達標準, 實際獎助年限累計僅剩一學期時, 則本院有權取消其公費生資格, 不予補助。

第四條申請文件

請於11月30日前備妥以下資料:

  • 獎助學金申請表。
  • 歷年成績單影本。
  • 照顧服務員單一級技術士證影本(具備者)。
  • 公費生考核表(導師填寫並彌封簽名)。

第五條審查方式

本院接受申請後, 依本院規定安排申請獎助者接受面談。 甄選結果由本院統一以書面通知校方。

第六條簽約

獎助生應與本院簽訂獎助合約, 否則視為放棄獎助資格。

獎助合約應由獎助生(獎助學生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) 及獎助學生之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。

連帶保證人應為獎助生之父母、配偶、 法定代理人,或年滿十八歲、有正當職業、 具清償能力證明經本院同意者。

第七條義務與服務

  1. 凡接受本院獎助生, 應於當年畢業後配合至本院報到, 並依護理部派職單位履行服務義務, 擔任照顧服務員等非護理全時人員, 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展期(兵役徵召除外), 否則視同違約。

    履行服務期限依受獎助年資1:1履行。 如領取壹學年獎助金者,需服務壹年; 領取貳學年獎助金者,須服務貳年, 以此類推。

    履約期限不含培訓期三個月; 履約期間如留職停薪者, 留職期間不計入服務日數, 並同意依留職停薪日數自動遞延服務期限。

  2. 獎助生畢業後履行服務合約期間, 不適用任何新進人員之獎勵措施方案。
  3. 違約繳款:
    1. 獎助生畢業前因故中途休學、 遭受退學處分者, 立即中止本合約, 應一次全數繳回已受領之獎助學金。
    2. 獎助生畢業後至本院履行服務合同時, 如未符合訓練標準者, 將中止公費獎助學金合約, 且需辦理離職, 並將已受領之獎助學金一次全額償還。
    3. 獎助生到任服務期間, 如未完成應履行服務期限者, 應按未履行服務期限佔應履行服務期限比例(以日計,無息), 並於離職前一次性繳回獎助學金。

第八條其他配合事項

  1. 校方應就獎助生就學期間之學業及行為表現, 善盡指導及督導責任; 如有中途休學、遭受退學處分或中止合同者, ​​校方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理並通知院方, 並協助其完成補助金全額繳回院方之手續。
  2. 獎助生畢業前, 校方應依院方規定提供學生就學期間之各項學習成績, 並協助本院完成獎助生畢業後履行就業服務事宜; 且獎助生導師需據實提供院方公費生在學整體表現之評核記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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