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補助目的
為培養優秀人才回饋社會, 並增進本院長期護理人力來源。
第二條申請對象與資格
申請資格
- 長庚科技大學高齡暨健康護理管理系學生均可提出申請。
- 有照顧服務生單一級技術士證、 中低(含)以下收入戶或原住民身分者優先錄取。
- 若申請人數超過需求名額, 長庚醫院擇優錄取。
成績規定
- 學業成績:每學年平均75分以上。
- 實習成績:每學年平均80分以上(尚未實習者不列入)。
- 操行成績:每學年平均80分以上, 且無記過紀錄。
第三條補助金額及服務年限
- 獎助額度及年資: 每學年補助10萬元,獎助補助年限依學生個人意願, 最少一年、上限二年。
畢業當年申請者, 無法提供最後一學年(或學期) 成績佐證資料時, 則前一學年度(相對應之學期) 成績為獎助學金補助依據。
- 服務年資:依實際申請補助年限計算, 以補助一學年獎助學金服務一年原則依此累計。
如因成績未達標準, 實際獎助年限累計僅剩一學期時, 則本院有權取消其公費生資格, 不予補助。
第四條申請文件
請於11月30日前備妥以下資料:
- 獎助學金申請表。
- 歷年成績單影本。
- 照顧服務員單一級技術士證影本(具備者)。
- 公費生考核表(導師填寫並彌封簽名)。
第五條審查方式
本院接受申請後, 依本院規定安排申請獎助者接受面談。 甄選結果由本院統一以書面通知校方。
第六條簽約
獎助生應與本院簽訂獎助合約, 否則視為放棄獎助資格。
獎助合約應由獎助生(獎助學生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) 及獎助學生之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。
連帶保證人應為獎助生之父母、配偶、 法定代理人,或年滿十八歲、有正當職業、 具清償能力證明經本院同意者。
第七條義務與服務
- 凡接受本院獎助生, 應於當年畢業後配合至本院報到, 並依護理部派職單位履行服務義務, 擔任照顧服務員等非護理全時人員, 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展期(兵役徵召除外), 否則視同違約。
履行服務期限依受獎助年資1:1履行。 如領取壹學年獎助金者,需服務壹年; 領取貳學年獎助金者,須服務貳年, 以此類推。
履約期限不含培訓期三個月; 履約期間如留職停薪者, 留職期間不計入服務日數, 並同意依留職停薪日數自動遞延服務期限。
- 獎助生畢業後履行服務合約期間, 不適用任何新進人員之獎勵措施方案。
- 違約繳款:
- 獎助生畢業前因故中途休學、 遭受退學處分者, 立即中止本合約, 應一次全數繳回已受領之獎助學金。
- 獎助生畢業後至本院履行服務合同時, 如未符合訓練標準者, 將中止公費獎助學金合約, 且需辦理離職, 並將已受領之獎助學金一次全額償還。
- 獎助生到任服務期間, 如未完成應履行服務期限者, 應按未履行服務期限佔應履行服務期限比例(以日計,無息), 並於離職前一次性繳回獎助學金。
第八條其他配合事項
- 校方應就獎助生就學期間之學業及行為表現, 善盡指導及督導責任; 如有中途休學、遭受退學處分或中止合同者, 校方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理並通知院方, 並協助其完成補助金全額繳回院方之手續。
- 獎助生畢業前, 校方應依院方規定提供學生就學期間之各項學習成績, 並協助本院完成獎助生畢業後履行就業服務事宜; 且獎助生導師需據實提供院方公費生在學整體表現之評核記錄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