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護理組]敏盛綜合醫院護理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辦法

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敏盛綜合醫院護理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辦法


1.制定目的:為鼓勵優秀護理學生從事臨床照護,建立產學合作關係共同培育人才,特提供護理科系獎助學金。
2.適用範圍:護理學校各學制:五專、四技、大學、學士後護理及二技(含進修部),在學最後1~2學年的學生,不包含延修學生。
3.定義:符合條件之護理科系學生,每年獎助名額視醫院實際需求核定。
4.權責:由護理部主任指派權責主管負責審閱修訂。
5.實施辦法
5.1推薦條件須符合:
(1)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。
(2)前一學期操行成績80分以上,在校期間無不良紀錄。
(3)前一學期實習成績70分以上。

(4)師長推薦表。
(5)符合條件之清寒學生、原住民及曾在本院實習或工讀者優先錄取。
5.2申請費用:1年14萬(一學期7萬),採學年度發放費用。

5.3申請方式:
(1) 每年申辦一次:申請期間至該年度09月30日止。
(2) 由學生向學校護理科(系)主責單位提出申請,並檢附相關資料,由學校審查後向本院護理部進行申請。
(3) 申請資料請親送或寄送本院護理部,經護理部初審,取得院方核定後,將函覆通知學校獎助學金推薦結果。
5.4需繳交申請資料:
(1) 護理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表(附件一)。
(2) 護理學生獎助學金師長推薦表(附件二)。
(3) 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正本,含實習成績、操行成績。
(4) 如為清寒學生或原住民,須提交清寒證明或原住民證。
5.5審核與撥款:
(1) 核定名單日期:為當年度即日起至10月31日前。
(2) 審核通過後,需配合院方通知並攜帶個人印章、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,至本院簽立「敏盛綜合醫院護理學生獎助學金合約書」(附件三),經人事室用印由學生自存1份,院方存1份。
(3) 完成院方流程後,採學年度發放費用,由會計室依據合約書之獎助學金金額匯款至學生存摺帳戶(要申報所得稅)。

5.6權利與義務
(1) 在學期間,學生應遵守校規,敦品勵學。
(2) 在學期間,各科實習、選習及最後一哩應以本院各單位為第一首選,實習單位得依學生志願安排。
(3) 獎助期間如遇中途休學、遭受退學、延遲畢業者或未達最後一學年學業成績七十分、實習成績七十分以上及操性成績七十五分(含)者,皆視同違約,應於前揭事件發生後1個月內,一次返還全額獎助學金。
(4) 申請獎助學金者,需簽立本院「護理學生獎助學金合約書」,履行就業之義務並依受領將助學金年限1:1之比例提供服務。
(5) 簽立獎助學金護理科(系)學生,須於該學制畢業後二個月內完成到職手續。
(6) 因兵役之因素無法履約者,其兵役通知報到日於院方核准之到職日之前者,以兵役通知單之影本,辦理合約展延。已到職者按兵役通知報到日中斷本合約義務年限之履行,俟完成兵役時,應立即回院服務,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後,續行履行因兵役中斷後尚未履行之義務年限,否則視同違約。
(7) 簽立獎助學金護理科(系)學生,於到職前取得護理師執照者,將依據本院護理師任用,其薪資、福利待遇依本院規定辦理。到職後安排並提供新進人員教育訓練,協助輔導及適應。
(8) 任職1年內未考取護理師證書者,依護理部人力需求安排非護理專業職務,期間依原本服務年限之1.5倍計算,即原1年服務年限需服務1年6個月;2年服務年限需服務3年。任職1年內取得護理師執照者,則以護理師職務任用,並將剩餘的服務年限調整回1:1計算。
(9) 獲得獎助學金人員如於履約期間自行離職者或因違反本院「護理學生獎助獎金合約書」、勞動契約、管理規章或法令規定而遭受免職處分者,應按合約規定期限內退還向本院領取之獎助金,清償金額以應完成而未完成之義務年限1:1比例金額計算為之(不含利息),清償期限應於離職日前完成。
(10) 學生就學期間因故欲終止獎助學金補助,須檢附本院「護理學生獎助學金終止聲明書」(附件四),並於事實發生日期一個月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,將已領取之獎助學金全額無息一次退還予本院。
(11)學生無正當理由未依約報到,視同違約,需清償期限應於規定之到職日前,全額返還已領取之全額獎助學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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