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庚醫療體系護理公費生獎助學金辦法
為培育優秀護理人才、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, 並鼓勵畢業後投入長庚醫療體系護理職場,訂定本獎助學金辦法。
第一條 補助目的
培養優秀護理科系學生順利完成學業,畢業後投入本院護理職場, 以增進本院護理人力來源。
第二條 申請對象與資格
一、申請對象
符合各項成績規定之下列在學學生,均可提出申請:
- 長庚大學護理系學生。
- 長庚大學學士後護理系學生。
- 長庚科技大學護理系學生。
- 長庚科技大學高齡暨健康照護管理學系學生,且須具護理師證照。
優先補助對象: 具護理師證照、中低收入戶以下資格或原住民身分者, 優先列入補助對象。
申請人數超過本院需求人數時,由本院依申請資料擇優錄取。
二、在學成績規定
- 學業成績: 每學年總平均達 75分以上,含75分, 且單學期平均不得低於70分。
- 實習成績: 每學年總平均達 80分以上,含80分, 且單一學期平均或任一實習科目均不得低於75分。 在學期間尚未修習實習課程者,不列入實習成績審查。
- 操行成績: 每學年總平均達 80分以上,含80分, 且無記過處分紀錄。
第三條 獎助款項及額度
- 補助項目依教育部規定之學費、雜費及保險費辦理。
- 家庭年所得符合教育部就學貸款之中低收入戶以下資格者,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,得申請住宿費補助。 住宿費原則上依校方提供之基本宿舍等級辦理。
第四條 申請方式
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內,備齊相關文件, 向校方經辦單位提出申請。
應備文件:
- 獎助學金申請表,附件二。
- 歷年成績單影本。
- 清寒證明文件,具相關資格者須檢附。
- 護理師證照影本,具證照者須檢附。
- 公費生考核表,附件三。應由導師填寫完畢後彌封並簽名。
第五條 審理方式
由校方經辦單位依本院獎助條件進行書面初審, 再送交本院辦理複審。 複審結果由本院統一以書面通知校方。
第六條 義務與服務
-
凡受領本院獎助學金之公費生,應於當年度畢業後, 依分發之服務院區,至長庚醫療體系所屬醫院服務。
服務年限: 接受補助年數加1年,不含三個月培訓期。
履約期間如辦理留職停薪,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服務日數, 並依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自動遞延服務期限。
- 公費生畢業後,應配合本院業務需要及規定時間, 至本院安排之院區護理部管轄單位履行服務義務, 不得無故申請延後,否則視同違約。
履約期間之服務單位以臨床業務單位為主,包括:
- 急診。
- 手術室。
- 產房。
- 嬰兒室。
- 各專科一般病房,包含護理之家。
- 加護病房等單位。
-
護理公費生應努力學習護理專業知識與技能, 並取得學位證書及護理師證書。
如畢業後未於規定期限內取得護理師證書, 規定期限以畢業翌年考選部每年度第二次考試結果公告為準, 應辦理離職,並依未履行服務期限占應履行服務期限之比例, 繳回獎助學金。
如護理部管轄單位中有非護理專業職務缺額, 公費生得申請轉任;但應於職務異動前, 依未履行護理專業職務服務期限占應履行服務期限之比例, 繳回獎助學金。
- 公費畢業生履行合約服務義務期間, 原則上不適用其他新進護理人員獎勵措施方案。 經專案核准之服務院區公費生,不在此限。
- 違約賠款:
- 公費生於畢業前因故中途休學或遭受退學處分者, 立即中止本合約。
- 公費生畢業後未完成應履行服務期限者, 應依未履行護理專業職務服務期限占應履行服務期限之比例, 於離職前償還在學期間所領取之獎助學金。
- 公費生畢業後至本院履行服務合約時, 如未符合訓練標準,將中止護理公費獎助學金合約, 並辦理離職,且須將已領取之獎助學金一次全額償還。
第七條 其他配合事項
-
校方應就護理公費生就學期間之學業及行為表現, 善盡指導與督導責任。
如學生有中途休學、遭受退學處分或中止合約等情形, 校方應立即進行必要處理並通知院方, 同時協助學生完成補助金全額償還院方之手續。
-
公費生畢業前,校方應依院方規定, 提供學生就學期間之各項學習成績, 並協助院方完成畢業後履行就業服務之分發作業。
公費生導師應據實提供學生在學期間整體表現之評核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