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 補助目的
培養優秀護理科系學生能順利完成學業,投入本院護理職場,增進本院護理人力來源。
第二條 申請對象與資格
一、凡長庚大學護理系
含學士後護理系 、長庚科技大學護理系或高齡暨健康照護管理學系 高照系學生需具護理師證照學生符合各項成績規定者,均可提出申請(附件一)
惟以具護理師證照、中低含以下收入戶或原住民身分者,優先列入補助對象。申請人數大於本院需求人數時,由本院擇優錄取。
二、在學各項成績符合以下規定:
(一) 學業成績每學年總平均達 75 分 含 以上,單學期平均不得低於 70 分以下。
(二) 實習成績每學年總平均達 80 分 含 以上,單一學期平均或任一科目實習皆不得低於 75 分以下 在學期間未實習者不列入 。
(三) 操行成績每學年總平均 80 分 含 以上,且無記過處分記錄者。
第三條 獎助款項及額度
一、依教育部規定之學費、雜費及保險費。
二、家庭年所得符合教育部就學貸款之中低 含 以下收入戶者,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得以申請補助住宿費用 (依校方提供之基本宿舍等級為原則) 。
第四條 申請方式
依公告期限內,並備齊以下文件後(附件一),向校方經辦單位提出申請:
1.獎助學金申請表 (附件二)
2.歷年成績單影本
3.清寒證明文件 (具備者須檢附)
4.護理師證照影本 (具備者須檢附)
5.公費生考核表 導師填寫完畢請彌封、簽名 (附件三)
第五條 審理方式
由校方經辦單位依本院獎助條件進行書面審核後,送交本院進行複審作業,複審結果由本院統一以書面通知校方。
第六條 義務與服務
一、凡受領本院獎助學金之公費生,應於當年度畢業後,依分發之服務院區至長庚醫療體系所屬醫院服務;
服務年數:接受補助年數+ 1 年(不含培訓期三個月);履約期間如留職停薪者,留職期間不計入服務日數, 並同意依留職停薪日數自動遞延服務期限。
二、公費生畢業後,應配合本院業務需要及時間,至本院安排之院區護理 部管轄單位履行服務義務,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後,否則視同違約; 另履約期間服務單位以臨床業務單位為主,包括:急診、手術室、產 房、嬰兒室、各專科之一般病房(含護理之家)與加護病房等單位。
三、護理公費生應努力學習護理專業知識及技能,並取得學位證書及護理 師證書;如畢業後未於規定期限內(畢業翌年,依考選部每年度第二次考試結果公告)取得護理師證書者,需辦理離職,並按未履行服務期限 佔應履行服務期限比例繳回獎助學金,或護理部管轄單位中有非護理 專業職務職缺時,可申請轉任,但應按未履行護理專業職務服務期限 佔應履行服務期限比例於職務異動前繳回獎助學金。
四、公費畢業生履行約內服務義務期間,不適用其他新進護理人員之獎勵 措施方案(另案呈准服務院區之公費生,不在此限)。
五、違約賠款
(一)公費生畢業前因故中途休學、遭受退學處分者,立即中止本合約。
(二)公費生畢業後,未完成應履行服務期限者,應按未履行護理專業職務 服務期限佔應履行服務期限比例,於離職前償還在學期間之獎助學金。
(三)公費生畢業後,至本院履行服務合約時,如未符合訓練標準者,將中 止護理公費獎助學金合約,且需辦理離職,並將已受領之獎助學金一 次全部償還。
第七條 其他配合事項
一、校方應就護理公費生就學期間之學業及行為表現,善盡指導及督導責 任;如有中途休學、遭受退學處分或中止合約者,校方應立即為必要 之處理並通知院方;並協助其完成補助金全額償還院方之手續。
二、公費生畢業前,校方應依院方規定提供學生就學期間之各項學習成 績,並協助院方完成畢業後履行就業服務之分發作業;且公費生導師 需據實提供院方公費生在學整體表現之評核記錄。
※林口護理系擬於112/11/15 18:00 假國際會議廳二辦理公費生說明會
※有意申請者,請於112/12/8 17:00前回傳電子檔給祐慈老師以利後續彙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