雙連安養中心與長庚科技大學建教合作就學獎助金辦法

一、申請條件:
1.操行平均成績達 80 分含以上。
2.在校學業成績 總平均分數須在 80 分含以上 。
3.已取得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 。
4.實習成績列為參考項目。
5.曾於雙連安養中心進行暑期實習或學期實習乙次並表現良好、清寒學生、原住民學生符合上列條件者優先錄取。

二、獎助名額與獎助金金額:
1. 獎助名額:每學年度獎助 3-4 名學生 。
2. 獎助學金金額: 獎助每月1萬元整(自核定日下個月起算,九月至隔年六月,共10個月) 。
3. 本中心若有建教工讀或實習的機會 ,優先錄取。

三、申請方式:
1. 每年申辦1次: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截止申請 。
2. 申請者向校方系辦公室提交申請與檢附資料並由校方進行初選 。
3. 校方將初選合格名單與資料交予雙連安養中心審核與甄選 。

四、申請者繳交檢附資料:
1. 雙連安養中心建教合作就學獎助金申請表乙份 。
2. 雙連安養中心建教合作就學獎助金師長推薦函乙份 。
3. 在校歷年成績單 。
4. 其他有利甄選之具體證明。

五、審核及撥款:
1. 申請資料須先經校方初審,由雙連安養中心進行複審、核定與公佈獎助名單。
2. 核定名單日期每年6月15日前
3. 每學期公佈之核定獎助名單與金額直接撥款予學生。

六、應盡義務:
1.經核定接受獎助金之學生應與雙連安養中心簽訂「 雙連安養中心建教合作就學獎助合約書」,合約中之連帶保證人應為受獎助學生之父母、配偶或法定代理人。
2.在學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:
(1) 接受本獎助金之學生應遵守校規、敦品勵學、端正儀容舉止。
(2) 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應於畢業後,依據雙連安養中心規定之到職日,至雙連安養中心履行任職之義務,義務期應至少1年6個月 。

七、 未盡義務罰則﹕
凡未履行應盡義務者,應按合約規定期限內退還向雙連安養中心領取之獎助金,清償金額以應完成而未完成之義務年限(至多1年)對等金額計算為之(不含利息),清償期限應於規定之到職日或義務履行中斷日起算 3 個月內完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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